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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世界势必取得进步

发布时间:2021-01-03 10:43:06 所属栏目:评论 来源:互联网
导读:微信特别关注直播,和我们对接的同学一直在说要做直播,要把直播做成常态。吴瑟斯透露,视频号邀请李筱懿和易中天在 1 月 3 日进行一场连麦直播,有新功能上线,官方也会推荐我们更多地使用。 视频号频频改版也让抖音开始警惕。李昂告诉字母榜,他能明显感觉

“微信特别关注直播,和我们对接的同学一直在说要做直播,要把直播做成常态。”吴瑟斯透露,视频号邀请李筱懿和易中天在 1 月 3 日进行一场连麦直播,“有新功能上线,官方也会推荐我们更多地使用。”

  视频号频频改版也让抖音开始警惕。李昂告诉字母榜,他能明显感觉到抖音对视频号的高度关心,“抖音的人找我聊业务,一两个小时,大部分时间都在问视频号的事情,他们尤其关注直播。”

  直播、微信小商店的上线,意味着视频号的流量闭环最后一公里建设完毕,微信生态的流量管道从朋友圈、微信群、公众号出发,抵达第一目的地——视频号后,紧接着到达了第二目的地——商业变现。

  视频号商业变现的想象力不止在直播带货,直播形式加入的另一重意义在活跃生态,涌进来的创作者、品牌商也会随之增多。

  这也正是视频号的想象空间。视频号不是一款孤立的短视频产品或是直播产品,而是一个为 12 亿月活用户的巨型产品配备的流量、变现挖掘工具,比如在直播开播前在粉丝群里做直播预热,在爆款视频号里留下微信号,以建立私域社群。

  “大量创作者们涌入视频号的时候,可能就是直播可在朋友圈置顶的时候。”母婴内容电商公司小小包麻麻 CEO 贾万兴告诉字母榜,这对创作者来说是一个信号,“大家看到了微信扶持视频号的力度,一些曾经犹豫的小伙伴就开始入局了。”

  “微信当然也知道体验需要持续优化,但这能让创作者感受到微信对视频号的重视与推动力度,会吸引更多创作者进入。”11 月初,微信视频号直播内测朋友圈置顶功能,后因引发用户争议而下线,贾万兴认为,这依然给创作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字母榜了解到,在一次内部直播中,张小龙提到,视频号一开始并不会考虑商业化,“当平台成熟的时候商业化是自然而然的。”

  但创作者们纷纷嗅到了“视频号并不排斥商业化”的信号。

许多从不刷B站的“老年人”,也在盛大的流量狂欢之下,知道了“爷青回”这一B站年度热词。

  与B站的“出圈”相比,同期跨年的五大卫视在话题度上却远远不及。这背后,是创新瓶颈与受众平衡难题。

  随着文化的多元化,审美口味不再“整齐划一”,对于观众而言,要在三四个小时的晚会中等待十几分钟乃至更短的符合自己胃口的节目,很难获得好的节目体验。对于创作者而言,失去特定目标群体的创作,要获得好的口碑显然也很困难。

  此情况下,更多跨年节目开始走向小众圈层,走向细分受众。而“优爱腾”等网络版权采购方,也开始“拼播”大众跨年晚会,将“独播”资源放在了小众跨年节目上。

  B站跨年,“流量之王”依旧

  即便才办到第二年,但B站的跨年晚会,已然成为流量盛宴。

  正如外界所预料的那样,这一届B站跨年晚会的 ACG 氛围继续变淡,崔健、邓紫棋、韩红、谢霆锋等顺应大众化口味的歌手,更多地走上舞台。B站继续邀请周深和五月天,其中,五月天压轴,网友笑称,五月天已经成了B站的“难忘今宵”。

  为平衡各个圈层用户的喜好,实现与主流的对话,B站晚会中还加入国粹京剧、昆曲等传统文化节目,四大名著屡屡被提及。
 

Soul 前员工设局陷害 Uki,只是互联网企业恶性市场竞争的一个缩影。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律师接受了钛媒体 App 专访,对当前互联网市场中频发的恶性竞争事件作出总结,并建议监管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彭凯律师表示,互联网企业恶性(不正当)竞争,常表现为价格战之外的形式,可以区分为传统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基于互联网特性引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而言,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商业诋毁、抢注商标、傍品牌、虚假宣传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

  而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技术发展、商业模式迭代更新以及各行业的相继成熟,先后出现了“二选一”(不兼容行为)、 “流量劫持”、“屏蔽广告”、“数据抓取”、“聚合导流”等互联网特有的不正当行为。

  据彭凯律师介绍,Soul 与 Uki 的纠纷,就属于新型恶性竞争中“恶意投诉和举报”的类型,表现为直接在对方平台上发布不利信息、或直接利用应用商店的发布规范恶意投诉,属于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的特殊身份进行的不正当行为。

  “与此案同类型的还有小猿搜题和作业帮的纠纷。2017 年 8 月,小猿搜题就曾指控作业帮员工在小猿搜题应用上恶意发布了涉黄信息。”

  在彭凯律师看来,当前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恶性竞争存在跨界竞争、竞争类型多元化等趋势。

  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属性,大多数企业都在不断开拓业务版图,打入别家的腹地。这种经营上的跨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几乎形同虚设。这意味着,两家本身业务毫不相干的企业,也可能在始料不及的时间和领域开战。

  他还表示,技术革新也加剧了恶意竞争。

  恶性竞争的种类和数量都呈增长趋势。比如爬虫技术的普及,就为一些企业利用数据抓取进行恶性竞争提供了便利。

  除此以外,每次出现新的商业模式和风口,都会带动新的厮杀,这也导致恶性竞争的类型越发多元。

  从网约车的价格战、到短视频平台的视频搬运、再到大厂之间针对版权的种种纠纷,每个特定领域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恶性竞争。

  由于上述原因,很多企业在遭遇恶性竞争时,往往会遇到取证困难的问题。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越来越多的涉诉行为无法直接确定行为主体,也无法直接明确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系。竞争行为的隐蔽性也造成了举证的困难性。”彭凯律师对钛媒体 App 表示。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监管层面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规可以遵循。但随着越发竞争恶性频繁,也出现了监管路径较少、监管效率低下、以及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

  彭凯律师认为,在引导市场良性竞争方面,监管层面还可以做出如下努力。

  首先,完善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互联网竞争的条款,能针对近年来常见的案例提前预留规制空间,以适应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的恶性竞争趋势。

  其二,尽快形成互联网市场行为的行业规范。

  其三,行政部门应加大对恶性竞争的惩罚力度。

  他更是指出,建议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禁令规定。这意味着在遭遇恶意投诉等不正当竞争时,互联网企业可以申请行为保全,由法院禁止对方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而使自己的 App 免受应用商店下架。

  “一旦企业 App 下架,不仅会失去潜在客户,而且会让现有客户认为该 App 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降低其对企业的信任度,且这种损害具有网络效应,能迅速地随着互联网传播使互联网企业失去流量,这约等于剥夺企业生命力。”

  像 Uki 遭举报下架 App 后,不仅用户规模受损,还影响了企业声誉,对企业无形的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

  Uki 遭恶意举报下架一案,只是互联网恶性竞争的一枚切片。值得深思的是,当技术被用于作恶,心机被用于商业,恐怕一切都只会导向更为混乱的营商环境。

(编辑:常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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